您好:
事情具体是这样的,在几年前,我拿我女儿的钱以我的名义买了一间二手房,该房还在按揭中,我买过来了就归我每月还银行的按揭(该房后来我就租了出去,以租抵供),该房的房产证还是原来卖房给我的人的名字,我跟他签定了一份《买卖按揭房屋合同》,一式两份。因为是按揭了的不可以转供,所以名字一直都还是卖方的,当时的情况我丈夫是知道的。
现在我把所有的与这房子有关的文件都给我女儿去办手续了,我女儿把剩下的钱也都一次还清了,就差到银行领回房产证转我女儿的名了。
本来我买这房子的时候我丈夫都认同这是我女儿的房子,但我女儿把银行的贷款还清后(名字还没转,还是原来卖方的名字),我丈夫得知房子升值了很多就突然转口说那房子不该归我女儿所有,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把所有单据拿回以及不该写我女儿的名字,要求写我的名字!要跟我离婚对半分。
合同是我签的,但房产证上始终都没写过我的名字。合同也不在我丈夫那。我想知道到底这房子真属于我跟我丈夫的共同财产吗?那我不就太对不起我女儿啦。如果拿到房产证转了我女儿的名字,那我丈夫还可以说是我俩的共同财产吗?要怎样做才好呢?
万望可解我困局,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