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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4年与台湾人在长沙民政局结婚,同年生下一女(今年6岁台湾籍)。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男方是二婚带着前次婚姻的二个女儿(二女皆在台湾生活,大女21岁,二女17岁),我的女儿从出生到现在一直是我一人在带感情深厚。双方离婚意向为我的女儿监护权归我,男方支付抚养费。 我们之间的财务状况如下:我01年在广州有一套住房(现值70万),一直是以房租支付贷款,男方没有出过一分钱(有证据提供),男方04年在东莞有一套住房(价值80万人民币),两人共同还贷(有证据提供),家有东南轿车一辆(我本人不会开车),04年贷款购买,股票3万。男方在台湾有一套住房折成320万台币约人民币70万。男方在东莞有一家由其堂姐(大陆人)出面当法人代表的公司,实际经营人为他本人。 现因抚养费问题两人协商不成,男方每月只愿支付1000元人民币抚养费至小女15周岁。我的要求是他那两女儿已成年,三女年幼,希望他按每年3万元人民币来付抚养费,并一次付清36万元(怕他回台湾后无法兑现抚养费用,所以希望一次付清),其它家庭财产我个人一分不要。 我想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申请法院裁定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申请?谢谢!

婚姻家庭
2010-05-12 03:20:17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如简单适用法律的话,广州的房子是你个人的,台湾的要看是什么时候购买.小车及婚后购买的平均分割.
    关于他在东莞的公司,你也可以要求相关的利益.
    由于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要涉及很多的证据证据重要的事实.
    关于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支付,跟据其经济能力,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法院会酌情判决.
    离婚诉讼首先要让律师固定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被告方在东莞满一年的证据,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证据,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的证据,财产状况的证据,以及一方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证据)这样才能达到诉讼目的。如有不明可与我联系,说明具体情况详细咨询。
  • 东莞律师解答如下:

    广州住房为你个人的财产。
    东莞的住房及车子如为婚后购买,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女儿需抚养至18岁。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
    可以在东莞诉讼离婚。
  • 如无特别约定,婚前财产均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女儿抚养到18周岁;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东莞法院起诉。
  • 你的要求有其合理性,先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从中调解,向法院起诉程序较繁琐,况且你女儿户籍在台。
  • 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你小孩的抚养费一般会考虑小孩的实际需要,对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的,如果在经济不是很发达的、消费水平不是很高的地方,要求对方一年支付三万元抚养费是有点困难,基于对方是台湾人,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至于你们之间财产分配问题,广州住房一般会认定是你的个人婚前财产,他无权要求分配,04年东莞房产,轿车,股票以及东莞公司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如果你们在东莞住居满一年并且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在东莞起诉离婚。
  • 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女儿应当抚养到18周岁;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 你的要求合情合理,而且还可争取更多权益。我们是创办国内最早离婚网的专业律师团队,有需要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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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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