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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至2009年之间,借款人以家庭变故、工作事故为由,跟我借了30万元人民币,且于2010年1月补立的借条。该借条没有描述借款目的,但借款人用的名字是假名(与真实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我于2010年5月找到借款人并报警后,警察说这个不能立案,理由是我借款是自愿的,并且不能认定借款人主观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借款人用了假名,但不能单靠这个名字认定为诈骗。公安机关当天问话完毕后就放了借款人!现在借款人也承认有这个事实,口头承认借的钱大部分花在赌博上。我想请问律师,这样的事实构成诈骗么?

债权债务
2010-05-10 10: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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