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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房屋被毁案一到法院(公诉案件),在开庭前经双方代理人调解达成协议,对方将赔偿款打到法院,我自行在1个月内将房屋及附属物拆除,经对方验收合格后直接由法院支取补偿款,我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我以向法院地叫了撤诉申请),此协议双方各一份交法院一份,法院定于12日审理公诉刑事部分,如果对方在12日前赔偿款不到法院,我可以撤回撤诉申请吗?并对此协议可以返悔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如果现在我要求赔偿款先付给我,我再拆除,若对方不同意,在12日前我可以就协议反悔吗? 赔偿款到法院后此协议有法律作用吗? 急急呀! 谢谢您的指

刑事行政
2010-05-10 17: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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