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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弟弟2010年3月26日晚上,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对方是醉驾的(144.2mg/100ml),双方均有驾照(我弟因当天前此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被扣驾照)。当地交警在调查事故后,通过现场比例图,现场堪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尸体鉴定结果报告(符合交通事故死亡),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最终交警未能确定事故由那方导致,因此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对该交通事故只作出事故证明。而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并未就交通事故组织事故双方当事人(死者家属)分析讲解事故的起因,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于此,我方怀疑部门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处理此交通事故,有偏袒之嫌。现我方已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起复述,上一级部门是否可以推翻交警大队所作出的事故证明而重新认定?如果复核结果仍然维持原判,而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方还可向哪个部门申诉?

交通事故
2010-05-11 2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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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