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朋友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对方为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具体伤情不清楚,我方为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当时轻微擦伤,当时已报警,后期一直没有接到处理决定,也没有通知到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本以为案子没事了,2010年5月4日接到法院传票告知对方已提起诉讼,请问法院应该受理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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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对方此时起诉到法院,法院不能以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给立案,不过在答辩和开庭时可以要求法院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对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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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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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到法院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建议委托律师办理,详情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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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到法院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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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孙律师解答:根据民诉法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为一年;你的案件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到法院查阅相关材料,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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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