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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下午4时多,A先生骑摩托带女儿和妻子去商店买糖,在一个路口转弯时(无摄像装置),被一辆快速直行的二手捷达撞倒,A先生和其妻当即晕倒在地,周围人见状,有的拨打120,有的打110报警,并有人现场对尚有气息的A妻进行心脏按摩,但很快就不行了。捷达车主见撞了人,慌忙逃出1公里,见前方有警察,心虚调头回现场,女的已停止呼吸,A先生被送医院抢救,小孩擦伤。等交警赶来时现场已被破坏。现已将捷达车主居留,他只说自己没钱,只有一个叔叔,其他的一概不说。该车只保了交强险。A先生为一打工者,现因为重伤已花了巨额医疗费交警说,如果认定逃逸,则交强险就不能赔付。请问:1、该案的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故事逃逸;2、逃逸和交强险赔付有无直接联系。期盼专家答复,谢谢!

交通事故
2010-05-08 11:49:3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认定了逃逸,交强险也应赔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情形下仅可免除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豁免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