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曾经是一名校长,现在年龄大了,换了一个工作。现在有人为了抬高自己,为了吹捧后一任校长,写了一篇文章说我:“把xx学校的传统和优势消磨得所剩无几。”把后一任校长说成是“受命于危难之中”,其实是捏制造。在公文网上传播,甚至传到了百度上,我非常气愤,搞到了局长那里,现在已经删除,对我的名誉造成了极大地影响,对我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对我的工作全面地否定,是我变得脾气暴躁,精神恍惚不安。请问我可以告他侵害我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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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诉求合法合理,关键是证据是否保全好了(如果对方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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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他所说的无事实,应当名承担誉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要求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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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