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单位工作了七年,合同工,每年签订1年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今年单位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继续与我签订1年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我不签订1年固定期限合同就终止合同,无奈之时我又签了。请问我该怎么办?能不能结合我的情况解释一下合同法第十四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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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则单位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你主动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你主动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单位,否则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你迫于无奈已经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可能对你不利,因为劳动合同的前言往往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该事实的影响要看具体情形而定,建议你向单位书面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通过邮政专递寄给单位。
如果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规定可“自动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你支付二倍工资。如果单位在收到你的书面要求后仍然拒绝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单位立即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发放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实际签订之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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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必须订立。
用人单位不履行的情况下,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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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宁无固定期限合同,如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申请仲裁,要求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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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