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2:30-17:00是正常的每周五天上班。因工作特殊原因,公司要求晚上倒班,不受白天上班的8小时约束,安排第二天休息一天,第二天晚上又来上班,第三天白天又休,晚上又来,依此屡推,也没什么补助,就这样的倒班几天,这样安排合法吗?
劳动者也签了综合计时的签名,劳动者也提出了加班一晚,给补休两天或一天半,这样要求合理吗?但领导不给。请有关专业律师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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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作标准时间为174小时,超出部分按小时工资的150%计算加班费,如单位不支付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如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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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我国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在此范围内的调整都应当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超过的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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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超出部分按小时工资的150%计算加班费,如果单位不支付你们加班费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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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由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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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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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