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本人,小程和小王在宁波打算合伙投资办个竹丝加工厂,把毛竹买来加工成竹丝卖给凉席加工厂,经三人商谈后,我和小程将钱汇到小王卡上,总共汇了5万元(汇款凭证有留底),在小王的老家泗洪县办了个竹子加工厂,由小王的父亲管理工厂,我们三人都不管吗,只每年年底分红就可以了,由于我们三人关系比较好,当初办厂的事也就是口头协商好了,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只是约定办厂后将具体费用开支和收入发电子邮件给我们,让我们每年了解工厂的情况,后来我和小程几次催小王发费用清单给我们,对方都以太忙没时间整理为由,一拖再拖,最终没有发给我们,并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将宁波的商品房悄悄卖掉后,于2008年底人就消失了,电话也联系不上,至今为止人也找不到了,后来听朋友说他在南京的某个地方办起了个煤厂,但我们很难找到他,请问这种情况,我和小程是否可以到公安部门立案找他并起诉他,将钱追回来的胜算有多大(我们有他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地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