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09年4月8号本人从甲处租得一半店面(另一半甲自己也在经营着,合同做3年),于2010年4月8号刚满一年,我不续租并要搬迁,甲随即将整个店面转让给乙了(甲早想转让,几个月前就与我协商,当时我对补偿不同意,所以甲等到我一年期满即转),大概4月15号左右,甲通知我要将店面里货架等搬走,我的新店面还没定下来,所以一直没搬,到22号乙通知我搬货架等(乙22号起装修),我当时同意,并承诺第二天来搬,但23号我到店里时,我的灯具、吊顶和门面等(价值大概有7千多)已全部拆毁,本来打算搬走再利用的,所以我不满并要求赔偿,对方以我逾期未搬为由,拒绝赔偿,现在我的货架还放在店里(已经半个月了,会不利吗)。
请问:1、我第二年租金未交的(都过一个月了),我们未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我与甲的合同是否还有效?甲将整个店面转让是否须经我同意?
2、我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如合理,起诉书该写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