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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文化厅向全国有奖征集戏曲剧本,我的作品有幸获奖,获奖金2万元。然而该单位其后的做法却令人不解:在没有征求作者意见、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剧本无偿地交给省内的一个剧团排练、公演,并参加多项赛事活动,频频获奖,据媒体称已经演出50余场。还有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方,编剧的署名也作了变动。我无奈,去电质询,对方说,在征稿启事上对无偿使用已有约定。你来应征,就说明你接受了对方的条款。我以为,奖金不能替代稿酬。剧本的现行使用费也远远超过2万元。征稿启事上的约定应受著作权法的制约,不是一家的覇王条款。为此,特向贵网咨询,对方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我将怎样来维护我应有的权益? 谢谢。 

知识产权
2010-05-07 17: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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