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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嘱 认 定 请 求 书 **法院: 我们的外祖父、外祖母原有自住房屋一栋。座落于沙市区张家横巷。外祖父、外祖母生前无亲生子女,抱养我们的母亲为他们的唯一养女,并且一直共同生活在在一起。外祖父于1980年去世,外祖母未现婚。2006年2月外祖母去世,同年我们的母亲也因癌症去世,2010年3月我们的父亲也离开了人世(附件3)。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2004年外祖母立下的遗嘱,此遗嘱由我们的父亲代为书写并保管,外祖母、母亲盖章认可,并有多位邻里旁证(附件3)。父亲去世后我们六兄弟(见附件4),一致同意尊重老人们生前的遗愿,由我们六兄弟中的老六继承前述房屋。现前来贵院办理相关手续,请求贵院认定赵运秀的遗嘱有效。 请求人:吴先生 2010年5月8日

刑事案件
2010-05-07 10: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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