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 2007年7月我于丈夫协议离婚,该协议中约定女儿归她父亲抚养,并承担她的一切费用。委托我代管,每月费用500元,另外协议写明婚姻期间在他父亲单位的集资房一套(建筑面积163平方米)归女儿名下,尚未交完款项由他父亲承担,并对该房屋进行监管,若该房屋需变更,应经女儿同意处置,变卖收入归女儿所有。 2007年年底她父亲将房屋擅自变卖了。现女儿,决意要回属于她的财产。 问题一;从离婚协议条款和后来事情经过,应该说他卖孩子的房是违法操作,交易是无效交易,能不能要回属于孩子的原本房子? 问题二:若要求她父亲把卖房收入现在就给孩子,以孩子名存入银行并交银行托管,他父亲是否有权擅自停止对女儿的抚养责任? 问题三:我没有监护权吗?对于她父亲明显侵害孩子利益的事实,我没有权利过问吗? 问题三:作为孩子的父母,凭借孩子归他抚养就可以不尊重孩子,不顾及孩子利益,就可以擅自处理孩子的财产吗? 问题四:按现实房屋价格,属于女儿的房屋在大约37万-40万左右,据小区门卫说卖出金额是18万,而她父亲的处置,对孩子财产造成损失,应该给予赔偿吗?

民事相关
2010-05-06 00:37: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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