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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08年3月在北京XX有限公司在中关村设立的办事处工作至今,一直没有签订合同。08年10月份办事处转交给另外一个老总X总接管,08年3月到10月期间总公司没有给我交社保,从X总接管后直到09年6月才给我开始买医保社保,当时承诺的每月提成也没有兑现,只是发放基本工资1500。由于效益不好,X总决定撤掉中关村的这个办事处,我当时怀孕6个月了。09年3月17号公司办事处门面到期,老总说先暂时安排我到海龙-他一个朋友那呆1-2个月,其他两个同事在X总的另外一个公司的办公地点工作,从09年2月份开始,工资发放就只按照1000扣掉社保才830发给我。今天我问老总产假怎么休,想现在开始休产假,他说现在效益不好,工资就给我发到这个月,等我生完孩子过来再谈工作的事。那这就是说我只要不上班就没有工资了,保险也给我停了,请问这样他是违法劳动法的吧,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我今年27岁,属于晚育,婚假是多久?

民事相关
2010-05-05 17:18:3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系指按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三期”内的薪水是不能降低(只有奖金等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灵活报酬才能在合法公司规章制度范围内向下调整)。
    2、北京地区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3、未尽事项可查阅《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相关规定。
    4、用人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法律依据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5、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单位的做法是违法 的,。没有签订协议的话,你可以要求支付你双倍工资,你在孕期的话,依法享受孕期的有关待遇,法定产假是90天,你属于晚育,应该加15天
  • 违法劳动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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