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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我在售楼部预交了一万预定金,开放商开了收据,之后4月16日我把首付余款三万五千元交给开发商,开发商也开了张收据同时告诉我一个星期后来签购房合同。一星期后开发商告之我不符合新政要补交10%的首付,要不银行不批贷,由于我是首次购房凑不够多出的10%首付 ,现在想把之前已付的20%首付款拿回来,开发商说只能等我定的这套房卖出后才能退钱给我,请问我怎样才能把之前已付的20%首付款拿回来吗?

损害赔偿
2010-05-05 18: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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