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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四;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三;1999年6月10日至今,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我见到的另一个版本是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五;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四;1999年6月10日至今,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我不知哪个版本是正确的,或者是适用的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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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8 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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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