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购房时,业主单方签订购房合同一式六份,开发商未签收回合同,签的是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标准范文本,服务人员告知待公司集中签完后再发给我们,当时都是这样完成程序的。08年通知拿回合同,发现开发商对合同内未完善空白部分另外贴纸加条文,其中逾期交楼违约金为万分之零点三,与万分之三相差十倍。09年通知交楼逾期几个月,开发商当然坚持按合同,部分业主翻看合同后觉得不合理。请问:(1)万分之零点三的标准是合理合法?这种情况怎么办?(2)合同是先后签字的,就算是双方同时签订的合同,这样的条款能推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