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与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当时说好有一套房子归她但协议书上没注明。我们也一直在一起住。2008年我的生意亏了,由于还借了别人的钱,怕别人要房子做抵押,再就为了拴住前妻的心,把日子过下去,表明我为了她是可以以任何牺牲做代价的,哪怕一无所有!就于2009年八月到公证处做了一份共证,把房屋及车库都公证到了她名下!(但至今未办产权过户手续)其中还包括了我在2007年所购买的另一个车库。当时我不是很愿意公证,但为了她和小孩以后的生活,还是做了公证,因我一直以来都是想把所有的财产放在小孩的名下。我们都不争,怕给她了她对小孩不好!我没办法。后来为了债务不连累她们母女,我就出去住了,她也答应给我两个车库作我生意的再翻身资本的(有她给我发的短信息为证)可现在她不让我见小孩,不让我回家,不给我使用车库,车也不给我开。请问我能撤销公证·要求财产从新分配和要回我离婚后够买的那个车库吗?如有可能,我想也可能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了,她是个根本不听商量的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