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几种质押合同都是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是《担保法》的观点,因《物权法》的颁布而失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合同成立即生效;《物权法》第15条也明确区分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不同,虽然该条说的是不动产,但动产(含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设立也是依据该条作相应理解的。即质押合同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质权的设立则应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是通说的观点。且万国司考培训教材《民法60讲》P.278、P.285页均有相应的表述。
不知我说的是否正确,恳切希望律师予以指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