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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原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职工30人,由于自收自支性质,没有财政来源.因此,这部分人员经费由我单位下属的一个执行事业工资的企业的资产出租费维持. 2003年,市编办下达通知,成立一个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处室,继续履行我单位职能,并从我单位人员中选出5人进入财政全额事业编制,其余人员由新成立的单位接收代管,但自收自支人员性质及经费渠道维持不变,仍由下属企业的房租承担.通知注明,新单位成立之日起,原单位(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撤销. 2008年,我单位主管局(性质为行政机关),通过审计局审计,审计报告称,我单位为事业处室,不具备一级预算单位资格,不能设账,原接收代管的自收自支单位的账目应与主管机关合并,要将挂在下属企业名下的房产及出租费一并收到主管局. 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吗,如不符,应如何处理.

债权债务
2010-05-04 11:17: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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