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于2010年1月13日与供方签合同订购四台仪器,按合同规定15个工作日交货,但其中有两台仪器供方于2010年3月10日方交货,给需方生立、研发等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所以需方决定扣除延交两台仪器总金额的30%作为罚金,并发出联络函(扣款事宜合同上没有说明,催交仪器时有口头约定,只是当时未确认扣除金额),供方则回复签订合同昌未谈及罚金事宜,并且根据合同法来定罚金比率,合同法规定罚金比率不能超过10%,超过即可断定此合同无效,再次,需方提出晚交货罚金。供方则提出晚付款罚金,合同中付款规定:“货到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如果根据需方提出的罚金比率30%,那么需方也要支付供方总金额的30%,请问供方提出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们应该怎么回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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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要求30%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当然,他可要求损失赔偿,但不是30%,估计他也很难具体举证。
处理建议: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或直接起诉需方,要求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可以同我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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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确定交货日期的,如果一方没有按时交货的,另一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就看你们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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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赔偿给你们造成的损害。合同法没有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超过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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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可以超过百分之十。
建议准备“给需方生立、研发等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证据。
具体操作方面,可请律师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若还有疑问或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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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的理由不成立,你们在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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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没有规定罚金比率不能超过10%;
2、供方提出晚付款罚金不能完全成立,因为对方货到验收合格才开始计算时间;即使需方在4月10日后仍没支付,也只需就未付部分货款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是银行利息;
3、供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则以其行为给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请搜集给需方生产、研发等工作遭受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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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