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2月1日与甲方签订了3-6号门面租赁合同,又于当年3月15日与甲方口头约定了2号门面的租赁协议并将2号门面转租给第三人(2号门面甲方因为要拆迁而一直未收租金)。现在甲方以我将2号门面转租而未书面通知甲方为由告我2-6号门面全部违约,并解除2-6号的门面租赁合同,且法院支持了甲方的诉求并已判决。
请问这个判决有没有道理?合不合法?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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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介绍上来看,3-6号门面与2号门面的租赁是分批次的,而你仅是将2号门面转租而未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可以看出这是两份合同关系,不能因为2号违约而一概推定3-6号违约。对于2号,对方解约确实有法律依据。如果没过上诉期,你又不满意该份判决,赶紧上诉,重点在于这是两份不同的法律关系,他们是可以分割的(体现点在:分两次缔约、标的不同、只转租了2号门面、标的具有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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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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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了判决书才好帮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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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析你的判决书及具体情况,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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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具体要看合同约定内容,如已经判决或者上诉可以携带相关资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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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