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同时购买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死亡残疾保险金额为2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 一年内因意外而住院花去3568.9元。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那么,每份合同应赔1900元的话,两份就是3800元,应该是这样么?如果该人还有社会保险,是社保先赔还是可以任选呢?
请给出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