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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最高院是否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刑事案件
2010-04-30 13:51:5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主要与其先前有期徒刑有关联。具体可根据全案其他情况确定辩护方案。
  • 属于累犯 应予重罪处罚。如仍有不明之处,可直接电话咨询 。
  • 1994年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指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需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即1997年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一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合并处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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