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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 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对于学校的规定,首先学校规定的只是不能带手机,并没有赋予老师没收学生财物的权利,老师可以批评教育,但没有依据这样做。假设你的学校规定说老师可以扣押学生财物的话,则该条规定明显违法。《物权法》属于国家民法体系,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学校规定属于一般的道德行为守则,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第四: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6项权利,可没有“没收权”这一说;第八条第五款反而规定了教师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请问这些都正确的吗?还有如果学校没收不妥善处理会不会又触犯其他法律?还有如果学校以一些学习,校规等理由拒绝我拿回手机,我该怎么做?我是在宿舍打电话被收的

其它综合
2010-04-29 17: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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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