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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车(没闯灯,左转)在一十字路口与一直行三轮车(车主无证,无牌,改装的三轮车)相撞,三轮车主左腿骨折(伤残鉴定达到十级)交警队认定我为主要责任,三轮车主为次要责任。我的车只有强制保险,三轮车主做为原告将我与保险公司共同起诉,原告在治疗时共计医药费19804.00元(被告(我)为其付的13384.00元)。原告在起诉书上只提出了自己付出的6340.00元,在法院举证的时候我(被告)方将垫付的13384。00与修车费用2084。00做为证据提供,原告也认可(当时垫付13384。00钱时,原告打过收条),保险公司也无异议,可是当民事判决书一出来,我感到万分不解,法院采信了我们提供的证据,保险公司也认可我垫付的医药费,对方在庭调解时也同意付我的修车费用,法院为什么不能在一审做为一个了解呢,原告花了6340元,法院按总额19804。00元赔付了原告10000。00元(我不理解) 我为其垫付的13384。00元与2084修车费,法院让我另行主张(我更不理解)?,就算我另主张,我要以什么理由起诉啊?是起诉原告,还是保险公司啊?????????

交通事故
2010-04-30 07:50: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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