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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刑事案件
2010-04-29 23:28:0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侮辱罪,诽谤罪,重婚罪,虐待罪。
  • 请介绍具体案情
  •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其中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所以这五个“告诉才处理”的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列为自诉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侵占罪、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重婚罪、公安机关不受理的轻伤案件等案件,如果需要可委托律师提出刑事自诉。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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