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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一间平房,是在十几年前购买的,当时只把房照的名字更改了,而土地证没有更改,现在土地证上的名字的卖方人已经过世,到土地局需要出示死亡证明才给给办理过户,而当时的火化证注销户口时被派出所收回,当时死者是死在家里属于正常死亡,也就没有开死亡证明就火化了,我们现在到哪里能够开出死亡证明呢?派出所应该有这个义务吧,如不给开是不是可以上告他们呢?是不是死者的户籍应该保留在生前死者所在的派出所啊。死者已过世15年了。 非常感谢您的答疑。

刑事案件
2010-04-30 09:2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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