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9年4月1日,我进入美国公司湖州办事处工作,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上任何社会保险。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1800,试用期过后每月2000.这家美国公司湖州办事处没有在中国注册,招聘也没有通过任何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招聘的。我们总共5个人,2009年10月23号接到通知说我们被辞了。只能拿到10月份的工资,其他没有任何补偿。我想问一下: 1、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拿到补偿吗? 2、需要什么样有效的证据,证明我们曾在这里工作过,因为我们没有工作证,工作服,工资账户。 3、他们这样招工合法吗?如果按照中国法律,我们是不是处于受害一方,在法庭上,我们也是出于有利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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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 10:01: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