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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9年8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方为肇事方负全部责任,对方为一65岁老人(黑龙江户籍,在营口居住),已确认为九级伤残,交通队判决应赔偿四万多元,而保险公司只赔付三万元,我问其原因,给我的答复是黑龙江户籍,按照黑龙江的标准赔付。我不明白这样赔付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0-04-28 21:39:4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要按受诉法院地赔偿。
  • 可以按黑龙江户籍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以,根据您所叙述的情况,本起交通事故肯定是发生的营口。那么,如果提起诉讼一定是在营口当地的基层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营口当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我个人认为伤残赔偿金应该超过四万,交通队的计算是正确的。根据我的实践经验,保险公司是想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您如果和保险公司无法协商,建议您提起民事诉讼,去法院解决。而且您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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