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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在此公司工作已有五年。今年(2010.01.01-2010.12.31)的合同,在02月份已经自己签字交给财务,但财务总监迟迟不签回给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自动申请辞职能按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获得每月二倍工资赔偿吗? PS:去年的劳动合同已经找不到了。

其它综合
2010-04-28 13:23: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