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96年买了一处一百平的房子 2001年我家去外地打工 此房 一直出租 2007年7月11日办理了房产证 办完后2007年8月6日我丈夫因病去世 2008年我的房子继续出租 2009年房屋到期我来取租金 租户说租金已交给拿此房产证的人了 到房地局一查 果然我的房子有两个房证 另以房产证是2008年5月11日办理 经法院审理撤销了对方的房产证 可对方又以我以我家卖房款没 付清起诉 (据对方说我家当时买房时共8万元 只交一万元 )法院查封了我的房子 我问对方要欠据他还拿不出 只找了两个证人据他说是当时买房子似的介绍人 对方还说我没有他给打的收条 有人说别说我没欠钱 就是欠也过了时效了 不知道我该怎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