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班一年半了,今年2月20号,我因为公司长时间加班,月工作30天以上[公司是12小时工作制],身体不能承受向公司领导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同时继续工作到3月17号,且2月3月均存在加班[2月工作28天,3月工作22天,按8小时制]。在2月份公司为全体员工加薪90元,但公司以我提出辞职为由,2,3月工资不予加薪[全体员工为790元底薪,我仍是700元],我想问我是否该要回2,3月份的加的工资180元。
另外我在公司的试用期是在2008年9月27号开始的,而养老保险等公司是在2008年12月开始给交的,想问一下我的10,11月份的各项保险公司是否该给交纳。
万分感谢,请帮帮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