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初二的甲乙两学生在学校打架,乙用凳子打伤甲,致甲脾脏切除,应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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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行为若触犯法律,由其监护人和他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应由乙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若甲方监护人上诉,则乙方监护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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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追究乙刑事责任,同时可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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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重伤的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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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乙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父母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若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若未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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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构成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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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