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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2008年2月2日起一直在同一单位工作,订劳动合同情况如下: 第一次合同期是:2008年2月3日到2009年2月2 单位没有和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2月3日到2009年7月31日。 第二次合同期是:2009年8月1日到2010年7月31. 问题:劳动者能够申请仲裁:单位没有和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的2009年2月3日到2009年7月31日。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吗? 谢谢!

民事相关
2010-04-27 2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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