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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2月21日租住天河区 ,于2010年4月26日凌晨4-5点之间入室偷窃,损失现金1000元 并纯金耳环一副和纯金戒指一枚总价值2000元左右,房东和我们并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只在一收据上注明合约期为半年,被偷盗的还有4楼一单间住屋,损失手机一部还把手机卡拿出来了,现金若干这个盗贼使用钥匙开的门只偷现金和贵重物品。现发生此事件房东 我应付责任各占多少?造成的财产损失房东可否依据承担的责任支付我的财产损失,对此房东是否做出赔偿

损害赔偿
2010-04-28 03: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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