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与前夫于2005年登记结婚,于2008年协议离婚,2006年我们联名在生活的另一座城市购买了一套房产,还贷期为五年。首期我们和他父母共同出资,月供由他父母负担,由我们有单位有固定收入作贷款担保。未办房产证,购房合同上是我们两个的名字。现房子由他父母及他妹妹一家共同居住。由于办理离婚时协议中对此房产未予明确,现该房需办理房产证。请问:1、我现是还是这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吗?2、如果我要求分割这房产,会否得到支持?3、现不清楚该房是否已提前还完贷款。已还完和未还完的情况分别会怎样判处?4、这房子是基于一定角色关系的赠与,他们可以要求随关系的解除把赠与收回吗。如果上诉,我是否要拿出付首期的证据,如果不能举证,我能胜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