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下,我老婆所在的是一家省级专科医院,是一名护士,现在工资收入只有八百多,当然加上奖金才刚过一千,交五险。目前她单位进行了一次制度改革,要求一个人连续上三天的夜班,再工作2天,也就是说,周一至周三上夜班,周四上白班,周五休息,周六周日上白班,这样算来,一周的工作时间有五十多个小时。这样的上班制度严重的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证明这样的制度是不合理的,还有工资低又有什么依据?在济南,最低工资是920元。麻烦你劳神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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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对于时间应属于加班,可以要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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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你说的情况只有在跟职工协商,职工同意的情况才可以,但应支付加班费。2010年4月之前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是760元,之后才是920元(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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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白班、夜班并无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的多少,劳动法规定的非常明确,超过法定时间可以要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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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