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时这样的,2009年12月我于成都市青羊区一新开的地下商场内租下了一铺面,合同期是两年,已经交了一年租金和5000元履约保证金,但现在这里人流量很少,仅靠每月营业收入根本无法付得起铺租,现在我们很多家商户一起想解除租赁合同,但合同内有多条牵涉到“根本违约”的条款,并有多条“……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收取租金总额的10%的违约金,解除合同,乙方将剩余租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的条款,请问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根本违约”的定义是怎样的?另外,有租赁期条款:租赁期两年,租金不递增。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9日止。(以开业之日为准计算租期)。 我是12月31日签的合同,这样是否是租赁期不明确呢?还有,租赁合同内并没有规定不能退租,这样是否对我们承租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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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讲述情况看,这个合同对你们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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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解除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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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