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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条款:承包期间如遇村级以上单位开发占地,双方顾全大局,乙方必须终止合同。为此而产生的青苗、树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赔偿费归乙方所有。甲方根据乙方所种植的年限退其承包费,土地归甲方所有。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承包费不减免。请问专家老师,本合同条款公平吗?谢谢,急等回答

经济相关
2010-04-25 22:47:1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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