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在公司食堂里,只因相关人员不给餐具(本应该给),被保安打成重伤和十级伤残。怎么办?到底应该找公司还是保安赔偿?法条依据是什么?
详细说明:职工王某在公司吃午饭时,公司食堂工作人员在仍有免费餐具而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供应给他,并叫他自备,为此王**与公司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了几句口角。当即,他遭到公司三名保安的拳打脚踢,公王**腹部,甚至动用铁管对其进行毒打,后经公司一名经理的阻拦三名保安才罢手。在住院期间,公司为王**支付医疗费5万多元,伙食补助费2500元,后因公司不再为王晓兵支付医疗费,医院多次催交不成后,王**不得不于2009年10月28日出院回住处修养,等待康复。出院后,王半年多来仍不能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和剧烈活动,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公司仅支付了王**三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共计1816元。王**曾多次找公司进行协商,但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并声称应找那三名保安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