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里做仓库配货员做六休一,从2009年12月份到2010年4月份,之前几个月都没签合同,3月份才签了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实际上,公司自己制定的制度和合同上是不合理的,像某些罚款条列,列如:“配错货,货物已经发送到自己的门店,要进行30元的罚款,没发出去,就不会进行相应金额的罚款”。还有加班不给双倍工资,只能调休,星期六上班也没双倍工资只能平时上班计算,我现在想以他们的有关制度与国家劳动法律相违背理由,马上主动辞职、会扣工资吗?以及我应该获得哪些保险金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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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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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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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不要辞职,而是写个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保险的话社保或综合保险是肯定要的,补偿方面主要是补偿金,但是没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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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你讲的几项与法律并不冲突,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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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辞职,并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就你的情况,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半个月工资。
2、你可以主张加班费。其中,平时加班的无论是否安排调休,都应支付加班费;双休日安排加班未调休的,可以主张200%加班工资。
3、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保,可以要求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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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