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认识不久的朋友,(认识不到一个月),其中他多次提出那种要求,都被我拒绝了,有一天和她逛街,他提出要去旅店座一会,当时说什么都不做,去了以后,一会他就开始动手动脚,我不同意,他就强迫我做了,后来又有一次,也是他强迫我的,他后背被我抓伤很多处,我还有留有他精斑的内裤,现在他不想对我负责任,我可以告他强奸吗?需要什么证据,我能成功吗?我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会怎么判他的刑?
-
您好:
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以你的情况看,如果是违背你的意志,那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因为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尤其是多次发生性关系的,还要区分哪些是自愿哪些是强迫等情况。不过如果都是强迫,那么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其强奸,内裤等可作为证据。精神赔偿一般不会支持。
-
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立案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刑事案件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