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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7年8年与劳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到广州分公司,08年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另外一间劳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到汕头总公司,实际本人一直在广州分公司工作,发生实际劳动关系,有两份盖有广州分公司公章证明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此种情况是否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可否要求双倍工资支付?

其它综合
2010-04-25 18: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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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