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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费 是什么费用啊

经济相关
2010-04-23 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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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

    (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

    第四条 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2.50—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2.00—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 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

    (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

    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 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 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

    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 设项目用地,土地 管理 费由市 (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 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 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2、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人员,召一葑管理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 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

    5、 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 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 工程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遵照 “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

    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 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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