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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5日,晚五点,杨某酒后将我打成重伤,左眼失明(伤残鉴定7级),前胸骨断裂两根(伤残鉴定8级),背部肋骨(伤残鉴定10级)断裂8根。我本人是小儿麻痹残疾人(肢体4级),杨某08年8月刚从监狱出来,事发后一直在逃。直到2009年12月初在他母亲住处被抓,在这儿之前我亲自跟她母亲见过面,当时我在警方的要求下也没有告诉杨某母亲我受伤的实情(只是没说左眼失明,其他他母亲都知道)父亲死后留下一处房子(平房动迁,预计2010年2月能拿到楼房钥匙,估价4万元),愿意赔给我,并签下协议(大致内容:如果房子我们自己住,就给杨家1万元;如果卖4万以上,也给他们家1万元),由于我很清楚杨某没有赔偿能力,我们双方在案子还没到法院前就在派出所所长的见证下就签了这份协议,杨某母亲一共有三个儿子,现在房子名字还是他爸爸的名字。2010年1月20日我收到法院的传讯,说对方知道我受伤实情后,就不打算拿房子做赔偿了,经过多次沟通,法院今天上午打来电话,说赔房子,然后我们按照当初所签的协议来执行,让我给一万元钱,杨某大概能判三年,请问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民事相关
2010-04-23 12: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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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