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咨询一下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
我是09年7月份来到这家外企公司,招聘的人和我说的是,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之间没有工资,但是有每天50的补助,试用期过后,工资1000左右,要根据当月的销售额定,补助正常,5险一金。可是3个月后,没有和我签合同,说是用人申请没有批下来,一直拖到09年的12月份,才填了入职申请,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签合同,人资的人说,是因为需要老总的签字,但是老总忙,没时间。前几天我问老总,老总说不和我签合同是因为听说我交了外地的男朋友,担心我在单位干不长。我听单位领导说,即使签合同了,补助也没有了,不能向承诺的那样,我不想签了,请问我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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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不签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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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你的情况,根据2008年1月1日的新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家外企公司关于试用期的时间和试用期的工资都是不符合规定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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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