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2月底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在六月给我上了保险,现在我这有医疗保险的蓝本,上面标明的日期是2009年6月。2010年2月初,公司把我辞退了,我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我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支付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我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将于6月24日开庭仲裁。
关于证据,除了医疗保险的蓝本,我还有工资条,但是只有2009年下半年的。因为刚开始公司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没有工资条。后来公司要求我们办了建行卡,把工资打到卡里面。(公司是于2009年下半年才开始用银行卡的方式发放工资的。我们的工资为2200,但是只有1300多打到卡里,其余的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条也是两张分开的,一张是1300多,另一张是其余的数额。)
我还有一张照片,是2009年1月4日公司员工的合影。
请问一下,如果仲裁的时候公司不承认我从2008年12月底就已经和他们存在了劳动关系,我是不是可以用这张照片作为证据?
如果该公司要支付我赔偿,是按照一个月1300多的工资计算还是以2200的工资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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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补缴2008年12月到2009年6月的保险金、单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赔偿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员工合影可以作为证据。
赔偿标准是按照实发工资。
如有疑问,可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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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真证据可以认定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双倍工资赔偿问题,应当以2200元为基数。
3、工资基数证据不充分,还有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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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在朝阳区劳动仲裁的话,就不必担心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为经常在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开庭,知道他们的开庭特点。那张照片可以做辅佐证据。
至于是按每月1300还是2200需要知晓你09年6月份之前现金发放的情况。
这点比较重要,否则,你就需要对这部分承担举证责任了,单位开庭时肯定不会拿出你们另行签字的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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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